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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后WTO时期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来源:山东政协网 录入时间:08-01-25 10:25:02

陈 华
 
    一、必要性。随着金融业的全面放开,规范外资银行在华的行为、对其进行适当监管成为市场的选择。2006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从而实现了内外资银行公平竞争。预计未来几年内将是外资银行大规模抢滩登陆中国的重要时期。外资银行的大规模进入将对山东金融业产生什么影响?从金融安全的角度分析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的影响,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借鉴国际经验做法,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体系的建构提供部分启示和建议很有必要。
     二、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运营环节
     1、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监管
     从监管内容上看,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事后检查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以预防为主的审慎性风险监管还未予以足够重视。具体来说就是监管中注重检查外资银行执行现行法规条款、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纪律和业务规章的遵守情况,强调的是“合规性”,而对外资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及其运作的安全稳健性则欠缺考虑。
     2、忽视市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金融监管习惯于用政府监管代替市场,忽视市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在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行业自律等市场约束制度建设上存在很大差距。
    (1)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第一,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全面性和可比性。各外资银行因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致使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不统一,因而缺乏可比性。第二,信息披露缺乏约束和监督机制。对于外资银行消极或隐瞒披露,监管当局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惩处机制。第三,缺乏公众获取信息的保障机制。外资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未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导致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获取信息的权利不能得到有力保障。
    (2)外部审计不严格规范
    (3)行业自律有待发展
     3、在华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
     第一,税收方面,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为 15%;而中资银行一律适用 33%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利率方面,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利率依照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参照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行情确定;而中资银行外币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确定。第三,服务收费方面,外资银行可依成本自主决定,不受政府行政管制(如从 1999 年开始,允许组织银团贷款收取承担费和管理费);中资银行则受严格管制。第四,存款准备金方面,外资银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依期限不同实行 5%和 3%的差别比例;中资银行统一为 6%。
     4、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薄弱
     一个信誉良好、运行稳定的银行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体系,对于有效监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
    (二)市场退出环节
    (1)缺乏一套防止风险扩散的应急机制
     系统性风险的产生,是由于银行业停业引起债权人陷入清偿力和流动性危机,并由此引发的市场连锁反应。我国监管当局既没有银行停业前的约束手段,也没有停业后的协助措施。如对单个银行在经营状况恶化前及时纠正或果断退出的机制,出现流动性危机时的紧急融通机制等。
    (2)缺乏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措施
     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尽管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在撤销终止和破产终止情况下,这些规定不足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3)缺乏一套针对不同风险状况的审慎性监管措施
     三、构建以风险监控为核心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相关制度安排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为主、合规监管为辅的监管内容体系
      要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性风险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对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实施全面监控,正在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核心问题。从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方面,对外资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
     1、对资本充足率的完善。2、贷款集中度监管。3、流动性监管。4、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系统。5、重点关注表外业务的风险。随着外资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逐步开展,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这方面的风险也逐步显现。衍生品业务是公认风险最为集中、监管最为困难的领域,对其监管不力将会引起极为严重的风险。
    (二)构造强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2、大力发展外部审计。3、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当局应鼓励以及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制度建设。首先,在法律上确立行业自律的合法地位和作用;制定行业指引或实施细则,规范行业自律的职责范围。其次,在现有同业公会的基础上,组建全国统一的外资银行同业公会,并加强与我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同业组织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职能。
    (三)国民待遇原则和适度保护相结合
     在不违背 WTO 规则和我国已做出的承诺前提下,继续援用一些现行的有效措施以限制外资银行业务的迅速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是非常必要的。并运用“例外条款”或“保障条款”,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保护我国民族银行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在税收、价格制定、服务收费等优惠应逐步取消,而对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
    (四)建立对外资银行的风险评估系统
    (五)市场退出监管
     应建立以风险分散和处置为核心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 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危机处理机制
    (1)立即纠正机制
     各国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都持谨慎态度,一般是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种向题的严重程度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只有在所有努力都无法奏效时,监管当局才对其采取退出和关闭政策。我国也应采取类似的做法,针对外资银行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实施松紧不一的监管措施。在外资银行的经营出现问题时,监管部门应先根据问题的轻重对其进行劝告,督促其改进;若情况恶化,监管当局应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施加一定限制,如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或要求停止某项业务活动等;当存在比较严重的风险时,采取限制主管人员报酬、介入重大交易等重度干预措施;已存在非常严重的风险时,监管当局有权从所有者手中暂时取得接管权,使之处于受监护状态,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合并、重组、或出售的方式解决。如果外资银行经营难以继续,或继续下去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监管当局可会同其母国监管当局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问题后,果断地予以清算,使其以最低成本退出市场。
    (2)系统性风险分散机制
    (3)严格市场退出机制
    (六)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
     外资银行既是东道国当地银行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也是跨国银行海外业务活动的主体,东道国只能监管其海外业务中有限的一部分,要有效的控制其风险,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变得十分重要。巴塞尔委员会 1997 年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确立了对跨国银行的全球并表监管原则,要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进行持续性的信息交流。我国可采取与外资银行母国签订双边协议、参加多边国际组织的方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就监管信息交流和非常事态的处理事项达成有关安排[10]。其内容应包括: 在向外资银行发照前征求母国监管当局的意见,并确认外资银行的母国当局对该银行的国内及海外业务实施了综合并表监管;在外资银行经营过程中,在对等和保证信息保密的条件下,及时交流外资银行的业务信息,我国监管当局在发现外资银行的重大问题时及时通报其母国当局,反之亦然;在发现外资银行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时,我国监管当局和母国监管者要联合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外资银行退出市场后,告知其母国有关市场退出情况。

责任编辑:刘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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