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新社山东新闻网专题频道 >> 2008山东两会 >> 中新社报道 >> 正文

委员建言:应加强廉租住房建设使居者有其屋

来源:中新网山东新闻 录入时间:08-01-24 09:24:42

    中新山东网济南1月23日电(记者  张璐  实习生  王超)十届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宋焱在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大会发言上指出,山东应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尽快解决低收入人群安居问题。
 
    宋焱在发言中表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现行的制度为许多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价格相对低廉的住房,但是由于法律缺位,规范层次较低,各地操作办法不一,进入及推出机制不透明,使得一些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因为囊中羞涩而望房兴叹。
 
    他认为,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在山东选择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较为妥当。宋焱的依据在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仍然偏高,低收入家庭实难承受,对于他们而言,重要的不是拥有产权,而是有一个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居住条件。
 
    山东省各级政府为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缓解住房求大于供的矛盾,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适度干预,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具体表现为三种: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中等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宋焱认为,廉租住房建设是一项惠民利民、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操作程序繁杂的工作,应在取得的成绩及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更加大推进力度。他提出了目前廉租住房建设需要着力解决的几大问题:
 
    ——明确界定廉租对象。从广义上讲,廉租对象既包括城市低保户、贫困人口,也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上获得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大量进城务工并常住城市的“农业”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因此,宋焱认为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确定明确合理的条件,对廉租对象进行科学界定,形成开放型的廉租对象确定标准体系,真正做到“可进可出”,有步骤、分批次的扩大受益群体。
 
    ——准确统计并划分收入标准。目前来看,各地廉租住房申请者均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含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者。但由于中国尚无完整的个人信用及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无法统计,划分居民收入标准的基础相对薄弱。对此宋焱建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统计、民政、社区、金融机构等联手建立真实准确的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划定的收入标准确定资格准入条件,以保障这项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确保资金投入到位。经济欠发达及财政实力不足的城市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修建,这是困扰廉租住房建设及发展的瓶颈所在。对此宋焱建议,应准确核算全省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八大资金来源,合理规划布局,落实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完善健全廉租对象的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该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联组对象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由此避免新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刘 祺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网络搜索: 百度 新浪 搜狐 雅虎 网易 google
有奖新闻线索:(0531)8069663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 [京ICP备05004340号]